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3-25 11:53:16编辑:小星

淮南今年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法律分析:不能,2月1日,省大气办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除夕烟花爆竹燃放情况的紧急通知》,指出淮南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执行力度较往年有所弱化。淮南市1月31日17时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20时转为重度污染,22时转为严重污染,重度及严重污染过程持续8小时,PM2.5小时浓度最高达到286微克/立方米。市大气办巡查发现部分县区禁燃禁放区内存在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潘集区、凤台县尤为突出,全市烟花爆竹污染情势严峻。现就继续做好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在禁放区域及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要将禁放规定传达到乡镇、村,街道、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到位。(二)市直相关部门应密切联动。禁放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实施,城管、市场、应急、交通、城建等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主动作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广泛发动物业公司,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应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三)加强源头管控,依法打击各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从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入手,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流通。禁放区域要同步实施禁售措施,禁放区域周边的销售行为也应严格管控。(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同步加大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力度。通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成为生态文明践行者。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炮竹的零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扎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宣传力度,强化隐患排查,强化监管力度,强化打击力度。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1、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点基本安全条件,逐户审核,严格办理。2、安全管理工作要结合区域环境、拟经营场所安全条件、是否方便群众购买等因素,认真、细致开展零售网点预规划工作,为科学规划布点奠定基础。3、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一律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点。4、认真组织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尤其要落实隐患排查“零报告”制度,严打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5、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采取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责任追究等手段,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事故发生。

淮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寿县古城区和新城区南至城南保庄圩、寿县汽车站一线,东至东津渡大桥,北至靖淮桥,西至跃进河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凤台县城关镇、凤凰湖新区(东至淮河、南至永辛河、西至凤蒙路、北至合阜铁路)管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毛集实验区高速下路口以东,丁家沟以西,S102省道以南,焦岗湖大道以北的主城区止燃放烟花爆竹;毛集经济开发区及焦岗湖景区;高铁站;环湖林带、老沙滩林区、绿馨园等林业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二)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商场(超市)、影剧院、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四)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六)经营性墓地、陵园;(七)重要军事设施保护区;(八)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十一)高层建筑、停车场(库);(十二)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构)筑物、林木、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三)不得在建筑物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五)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法律依据:《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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