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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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委2005年第842号文件急用

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05]842号) 文号:成建委发[2005]842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建管局、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石化基地管委会、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勘察设计处联系。联系人:宋锋,联系电话:86694602。附:《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勘察设计 变更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质监站,市施工图审查中心,各勘察设计企业。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2月13日印(共印160份)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第三条 勘察设计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变更勘察设计,并依据本办法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四条 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重新报审:(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及重新划分岩土分层; 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 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增减层数及建筑面积),改变建筑标准(如:增减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层高、建筑总高度;(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4)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改变建筑内部的平面布局、主要功能空间布局和尺寸;(5)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6)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装修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及保温系统、门窗材料或构造措施从而使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节能性能等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7)改变建筑造型,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8)增加或减少楼梯的数量和形式、电梯的数量;(9)增加或减少门窗数量与尺寸;(10)改变消防设施、消防分区、疏散通道等。 2、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2)改变建筑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主要荷载,改变砌体结构抗震墙的位置;(4)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形式;(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等级(如材料强度、配筋等);(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7)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如楼面改为公共浴室、桑拿、有水的娱乐等)。 3、给排水(1)改变给水、排水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2)改变消防系统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 4、暖通(1)改变集中冷热源方案;(2)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3)改变空调系统;(4)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防烟楼梯间位置、建筑加层、面积改变、层高改变、功能改变等。 5、电气(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4)改变户内配变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位置。 6、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第五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第六条 以下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方案审批,方案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一)改变建筑基地面积及范围;(二)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三)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四)改变建筑总高度;(五)改变建筑外立面色彩、风格。第七条 涉及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卫生防疫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及技术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第八条 其余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二)《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通知书》;(三)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方案;(四)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五)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六)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九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程序性审查的内容;(一)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二)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三)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四)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五)变更后的工程用途与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用途与规模一致。其它程序性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相同。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政及技术性审查内容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出具意见并由技术性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表》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第十二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在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06年1月13日起施行。(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第六条 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办法,促进建筑技术进步。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第八条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第九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手续,领取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管理资质证书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年度审查。
  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应在立项文件批准和初步设计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提出开工申请。
  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及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其他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和申请开工审批。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和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已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
  (五)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
  (六)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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