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办法
护士管理办法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本院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凡在我院工作的护理人员,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3.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必须按照《护理专业带教老师准入制度》、护士进修、实习生带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4.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5.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6.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7.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8.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10.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由医院予以缴销。 12.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医生护士管理制度
49.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07.16
50.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07.01
5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08.05
52.护士条例2008.05.12
一、如何进行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医师本人的注册执业范围、地点、类别以及医疗机构的核准登记科目范围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执业医师相关规定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三、刑法规定的医疗犯罪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护士两个群体。在医师方面,由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指未取医师资格的人犯罪,而不是指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那么医疗事故罪关于医师构成此罪的主体是指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包括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和未经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因此,临床上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系可以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刑法》第336条和相应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于医疗机构的聘用人员,能够符合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是不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此处所谓医师资格,当然是指经过国家统一医师资格考试而由国家卫计委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不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经注册后而取得的执业医师证。所以对于一个已经取得医师资格的人,除非符合司法解释第2项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的,或者第3项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