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仲裁法

时间:2024-10-07 08:18:27编辑:小星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建筑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二、民事诉讼案由通知中说明了什么
民事诉讼案由通知中对民事案件编排体现注意问题及适用案由注意问题作出了说明。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三、农田确权后还可以更改吗
土地确权后可以变更,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的材料:(一)变更的书面请求;(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起诉讼。


最高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规定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可以申请仲裁 ,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仲裁机构在哪里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是具体的政府部门,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去哪里解决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市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当事人申请土地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仲裁与仲裁法上仲裁的区别。

法律主观: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法律客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仲裁与仲裁法上仲裁的区别。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公断”,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从《仲裁法》规定的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做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二)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活动是一项法律活动,从法律上讲仲裁具有如下特征: 1.独立性 仲裁庭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影响,独立性是保障公正裁决的前提条件。 2.专业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专项仲裁,具有专业特点,设计专门领域和专门问题。因此要熟悉处理这类纠纷的经验,保证公平处理纠纷,同案同判。 3.准司法性 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仲裁,服从仲裁庭指挥,仲裁庭应依法进行仲裁;仲裁书已经生效便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应该对仲裁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行裁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主要区别 1.仲裁机构设置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是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 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实际中,我国民商事仲裁机构也都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 2.案件管辖权不同 农村土地呈报纠纷仲裁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在纠纷所在地申请受理。民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指定向某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启动前提条件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以书面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也可申请仲裁。体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强制管辖的特点。民商事仲裁必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行“一裁两审”。而《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但需要说明的是,设区的市或市辖区只能选择在一个行政层级设立仲裁委员会,无论在哪里设立,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级别管辖。 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要考虑到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一般日常工作应当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并设立办公室。 (五)时限规定(1)申请和受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5)仲裁庭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6)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 (7)仲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8)起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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