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昆山宝马男持刀砍人反被杀事件?电动车车主算正当防卫吗?
日前,一条宝马男因行车冲突持刀砍人,刀落后反被对方砍杀身亡的视频在网络上引起疯狂转发。据昆山市公安局最新发布的警情通报,事发地为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在该起冲突中,宝马男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男于某没有生命危险,目前已被警方控制。以往大多数殴斗案件,由于缺乏现场视频,案情细节的还原高度依赖于当事人的口供。由于当事人存在趋利避害、记忆误差等原因,不同当事人的口供之间常常存在矛盾,导致殴斗行凶过程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进而也对后续各方责任的厘清造成很多困扰。昆山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有比较清晰的监控录像,事实认定不会有太大争议。因此,这起案件中对骑车男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不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而且对于普通人的行为边界,都具有教科书般的指导意义。监控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在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与一骑自行车的男子发生纠纷。宝马车先后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个人下车与骑车男于某理论,期间对骑车男于某有多次拉扯推搡行为。双方纠缠约两分钟后,刘某突然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砍刀,朝着骑车男子连砍数刀。在此期间,刘某不慎刀落,刀被于某抢到。在抢刀过程中,于某朝刘某腹部连刺两刀致使刘某倒地。在刘某起身过程中,于某朝刘某回砍三刀。在刘某起身离开后,于某又从身后追砍两刀。也即,在整个过程中,于某砍了刘某七刀。很显然,刘某一方违章在先、动手行凶在先,于某具有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对于前五刀,两人近在咫尺,且刘某随时有重新夺刀的可能,因此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对于这一阶段的行为定性,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争议。争议在于于某后面追砍的两刀。有人认为,刘某起身后就开始逃离,对于某不再有加害的危险,此时于某从身后追砍的行为属于主动加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这种观点完全是在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和事后分辨视频的方式所进行的评价,没有考虑当事人当时所处的危急情势。于某后面追砍两刀的行为发生在约十秒钟之间,这么短的时间不能要求于某像事后的旁观者那样做出“最正确选择”。还有人认为,刘某倒地起身后已经开始逃跑,此时于某也应当趁机逃离。这种观点看似有理,但也经不起推敲。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并不要求被害人只有在逃无可逃的情况下才能防卫。也即,防卫并非最后的选择,而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当然权利。很显然,于某的行为属于自我防卫。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而讨论这个问题,又需要弄清楚另外两个核心关键事实:第一,导致刘某死亡的致命伤究竟是哪几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那么后续追砍行为并不致命。此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某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致命伤是后两刀导致,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分析第二个事实,即:刘某倒地起身后手上已经不再有刀,且已经开始逃离,此时于某的人身危险是否已经解除?如果刘某一方主观上已经放弃了继续行凶的意图或者客观上已经丧失了继续行凶的能力,那么客观上于某的人身危险已经解除。但问题是,作为当事者的于某,他当时的主观认知究竟是怎样的?他是如何判断当时的自身安危的?对此问题,警方在后续侦查中必然会重点进行讯问。但在当前,我们只能结合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推测。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有评论认为,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因为既然刘某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一把砍刀,那么就完全有可能从宝马车内拿出第二把、第三把刀。又或者宝马车内的其他人会拿出砍刀,下车对于某进行攻击。于某成功夺刀具有偶然性,由此建立的临时优势随时可能在后续搏斗中再次失去。不论是从此前刘某的凶狂,还是从刘某一方的人数优势、提前携带凶器等情形判断,于某都很难认为刘某一方会停止不法侵害,很难认为其人身危险已经解除。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不过,确定于某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还有更多的细节值得重视。其一,刘某持刀砍向于某后,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并未加入侵害。刘某被于某反砍后,刘某一方的人也没有提供支援。因此,刘某一方的所谓人数优势并不存在。其二,刘某跑向宝马汽车的时候,已经被砍五刀,身受重伤。此时即便宝马车内还有其他凶器,刘某也不可能再有继续对峙行凶的意愿和能力。刘某跑向宝马车应该是想上车逃离现场;第三,刘某持刀砍向于某的时候,大概率使用的是刀背和刀把而非刀刃。这能有力证明刘某当初不希望造成于某重伤,至少无意伤害其性命。这也是于某伤情不重,后期还能夺刀的关键。衡量防卫是否过当的一个重要基准就是加害人的加害意图和加害能力。如果综合考量上述三点细节,于某后续追砍的两刀特别是最后一刀,或许可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当然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清晰的界限。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这条界限也有可能发生变化。过分压缩或过分扩张正当防卫的空间,有些时候都会助长恶行,纵容暴力,危及社会秩序。而期间的边界勘定和分寸拿捏,对司法工作者确实是极大的智慧考验。
昆山龙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昆山龙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我来自甘肃屯村,从小老天爷没给我太多选择。每次我都从中选择一个最好的。所走的每一步路我都认为是对的,结果却是大错。
唯一可以自慰的是,这个错误足够大。
十八年前,在村口的土庙旁,狗蛋对我说,“出去行走江湖的,是生是死,该由自己决定。”狗蛋又说,"刀如果太长,不能横着砍。你长得不高,要想唬得住别人,得纹个身。"
那一天烈日当头,神像灰头土脸,没有上香,我掏出三支烟,狗蛋一支我一支。我发誓不回屯村。
二十岁的我站在北京的街头,望着在电视里曾见到过的建筑,任凭一辆辆小车从我眼前划过,我觉得我属于这里。
尽管那时候我还不知道宝马开起来很舒服,就算知道,也不会有一辆宝马摆在我面前供我选择。
我只能走路。天安门广场上的人很多,我用余光来回瞄他们的口袋、钱包,不一会儿,就有位平头兄弟要检查我的身份证
从那以后,我天天闲逛各个小区。这里都是有钱人,白天大多不在家,门也不难打开。幸福来的如此简单,我沉醉于这种状态。
直到2001年的7月,有两位平头兄弟找到了我。带我到了一个叫监狱的地方呆了四年半,我也因此避开了一场灾难--非典。
北京太难缠了!得换个地方,我想到了台湾人最聚集的城市--昆山。在来的路上,想起了狗蛋和我说过的话。
我去纹了个身,一定要花里胡哨;我去理了个发,一定要凶神恶煞。不能再偷鸡摸狗浑浑噩噩了,我要很有钱,我要开宝马,我要花天酒地,我决定重启人生。
光靠唬人不行,我需要点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有天晚上在KTV,有个小子斜看了我一眼。这TM就是对我的不尊重,我就要让你难看。
我又进去呆了五天,五天算个屁啊
出来之后,听到有人叫我“龙哥”了,吃早点也可以不用给钱了,但我并没有满足于这些。
从小我就明白,做人不能只看眼前。
2007年,我帮高利贷收债。外形给我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优势,平时都很顺利。3月份的时候,遇到一个僵硬的,结果又给我整进去9个月。
这算个屁啊,北京的监狱我都呆过,昆山的又能如何?
9个月的时间稍纵即逝,但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了。出来就有兄弟给我接风,我喜欢喝酒,喜欢光着膀子在外面喝酒。
从小我就明白,做什么事都要做得比别人强。
别人在交涉得时候,我就动手了,靠得是胆量;别人在犹豫得时候,我就动手了,靠得是速度;对方比我高的时候,我用刀;找不到人的时候,我砸车。
能动手就尽量别吵吵!尽管又进去了几次,每一次都是一种历练,都是一种资本。
从小我就明白,做人要低调、低调再低调。
当我开着宝马,飞速在娄江两岸。
当我踩在金鹰国际的楼顶,光着臂膀,我觉得这里属于我。
2018年的这个夏末,车内依然是熟悉的酒气熏天,车外依然是那条熟悉的震川路。……(详情见视频)当回车拿刀的时候,我竟忘了这把刀太长!倒在娄江岸边的草坪上,我感觉有点冷,身边没有一个兄弟……
这一刻,我又想起了屯村口的那条土路,想起它背后那座山坡,没有树木,多是杂草,每到冬天,我就和狗蛋一把火给烧个精光,火光冲天时我内心冷静,犹如一头野牛;想起土庙里斑驳的功德箱,年代已久略有缝隙,我喜欢把它翻过来倒出钢蹦,或用铁丝勾出纸币,去村里的小店买烟,狗蛋一支我一支……
昆山龙哥职业生涯高光时刻: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2018年8月27日,卒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配图源于网络,侵删
宝马男砍人不慎刀落反被杀吗?
是的。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因行车冲突引发的血案。监控视频显示,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先是一男一女从宝马车上下来,与电动车主交涉。而后,宝马车司机、一名纹身壮汉突然下车,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来又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车人连连躲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抢先捡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宝马司机躲避逃窜,骑车人追上前连砍数刀。警方通报,宝马车司机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骑车人于某无生命危险。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对“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扩展资料: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赋予公民的特殊防卫权仅限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对于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只赋予了公民一般的防卫权,公民所能行使的防卫权仅限于报警、求救、亲自动手等将不法侵害人抓获、吓跑等,如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则会构成防卫过当,就会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入室盗窃被发现而不法侵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进而盗窃行为转换成抢劫行为的情况下,公民的一般防卫权也会转向特殊防卫权,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会再承担刑事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8·27昆山持刀砍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