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住房补贴政策
【法律分析】:1、大学生买房补贴没有国家统一的。大学生购房补贴不是针对于的大学生在任何地方购房都有的。但是,有的网友会说,我在网上看到的说有补贴啊!这些说法都是片面的或者是不了解实施情况的。2、地方政府为了留存大学生和高级人才,大学生买房补贴会推出相应的购房政策以鼓励大学生留在当地,这种情况就很常见了,但是,具体的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别,并且政策形式也是五花八门,需要咨询当地的执法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得到准确的信息。3、按照情况来确定,不是任何情况下都有的,当毕业生获得了所属单位的承诺或者在合同上说明了购房情况下有补贴政策时,是能够享有购房补贴的。4、在购买房源之前,先尽可能多的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可网上搜开发商名字,查询开发商以前开发项目的情况,或者通过微博论坛等渠道,获取开发商的信誉度,只有有一定信誉度的开发商,才能够开发出质量过关的项目。【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大学生住房补贴政策
一、大学生住房补贴政策 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 (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 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 (2)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要如何领取住房补贴?怎样才能领住房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南京博士人才引进政策
近年来,南京出台了不少关于保障人才落户的政策,致力于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南京就业、安家。今天,艾菲学留学整理了南京可以领取的各类补贴!博士硕士们赶紧来看看吧~一、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补贴标准和期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每人每月800元、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博士最高可领补贴72000元。申请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研究生可扩大至非全日制,需首次就业参保(即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和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期间均从未有过就业经历)。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也认定为申请家庭的住房。二、应届生面试补贴补贴标准与发放 一次性每人1000元。审核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发放至申请人“我的南京”APP开通的电子钱包中。申请条件 1、非在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或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但已领取高校《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的应届大学生(含高级工和港澳台毕业生)来南京市参加就业面试。 2、申请人面试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的已按规定办理职工社保参保登记手续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申报范围内)。 3、申请人来宁发生真实有效的面试行为时,在南京社保系统中应显示为初次未就业状态。申请人应在来宁面试行为结束后尽快提出面试补贴申请(请注意应届毕业生和应届大学生的申报时限)。三、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2)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3)a.本市户籍,且住房未达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b.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根据《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 人才可认定为 A、B、C、D、E、F 五个等级补贴标准: (1)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2)B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20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5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7500元; (3)C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在本市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的,每年可以原价购买房屋产权份额的10%;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50%,最高170万元;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6000元; (4)D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与公有产权人分别持房屋所有权50%份额;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3600元; (5)E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金额为每月2400元; (6)F类人才可在本市选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执行。
南京博士人才引进政策
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原则上可在本市选择申购不低于200平方米共有产权房、免费租赁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申领不少于300万元购房补贴中的一种安居方式;B、C类人才可分别申请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也可申领每月7500元、6000元的租赁补贴。
一、什么样的人符合人才引进政策
1.A类:杰出人才:第一层次:两院院士。第二层次:国家杰青、国家名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333工程”一、二层次资助对象,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获得者(排名前二)、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青年拔尖人才、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人文社科成果奖一等奖,或与上述人才水平相当层次的国家级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B类:领军人才:第一层次:在高等教育领域和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威望,学术成果突出,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具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第二层次:对学科和专业发展具有独到思路和创新发展的能力,学术成果优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且具有省级以上人才项目。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3.C类:高技能人才:第一层次:获大国工匠、中华技能大奖、省“大工匠”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第二层次:获全国技术能手、省“工匠”、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第三层次:在世界500 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企业工作的项目经理或技术主管,有5个以上大型项目实施经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4.D类:青年英才:青年博士(含学历和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5.创新团队:带头人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人员结构合理,核心成员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近三年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二、人才引进需要什么学历
1、 正规院校本科毕业(第一原始学历);
2、 国家干部身份;
3、 35岁以下,如已婚,需夫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并同时办理引进
4、 35岁以上必须具备高级职称
三、人才落户政策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研究生、博士、博士后。45周岁以下,不含在职研究生和MBA。
2.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35岁以下。
3.工程师、经济学家、会计师等。具有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称。45岁以下,50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55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
4.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在杭州工作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以先落户,再工作,正常缴纳社保。他们可以凭学历历或技术职称证书向公安局户籍科申请杭州市正式户籍,由公安局户籍科负责审核。
法律依据:
《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放一次性面试补贴。对非市域范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的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求职面试的,经核定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面试(交通和住宿)补贴。
南京大学生租房补贴咨询
南京大学租房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普通高校及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专学历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南京大学生租房补贴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一、补贴对象与条件(一)补贴对象1.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包括:(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2)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2.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指通过普通高考,统招专升本,全日制研究生统考方式的学校。3.海外留学申请人取得的海外高校学位证书需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评估并出具相关的书面认证证明。(二)补贴条件1.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毕业2年内提出有效补贴申请;(2)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初始自主创业(兼职创业除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3)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除外),或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4)具有本市户籍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在本市租房居住并支付租金的。2.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1)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并按规定开具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租金发票),并注明房屋租赁事由、月租金额、租金支付期限等规定内容。(2)港、澳、台毕业生应取得在宁就业许可。(3)住房租赁补贴和本市其他人才安居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1)国内高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技师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留学认证;(2)本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人一合同)、租金发票;(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三、网上申请流程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