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2.2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2.3 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A.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A.4 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A.5 表A.1、表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第四十一条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问题怎么赔偿1、按照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食品安全法里允许使用泡打粉吗?
GB 2760 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膨松剂)和食品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遵照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因此,泡打粉的适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限量只要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即可。扩展资料:包装标识方面应注意:添加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复配膨松剂)产品应在包装标签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AL)含量,未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复配膨松剂)产品可在包装上标识“未添加铝”。(依据 GB 1886.24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标准网
泡打粉用量安全标准
泡打粉是一个常见的烘焙材料,用于制作各种蛋糕、饼干等烘焙食品。然而,在使用泡打粉时,我们必须注意正确的用量,以确保我们所烘焙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泡打粉常见用量为每100克面粉使用1-2克。这个比例通常被认为是安全的。大多数食谱中都会有指示泡打粉的用量和比例,所以我们只需要遵照指示操作即可。 然而,过多使用泡打粉可能会导致食品不佳口感或刺激性。这是因为过量的泡打粉会导致食品表面过度膨胀,从而破坏蛋糕或饼干的形状和纹理。如果过多使用泡打粉可能还会导致食品味道苦涩或有异味。另一方面,泡打粉的用量过少也会对食品造成负面影响。太少的泡打粉将无法达到预定的膨胀效果,导致食品过于稠密和沉闷。如果泡打粉的用量远低于建议的用量,这也可能会影响到食品的储存时间和安全。因此,在使用泡打粉时,我们应该遵循正确的比例,并在操作时谨慎小心。如果你不确定正确的用量,最好参考权威的烘焙书籍或咨询烘焙专家。这样可以确保我们制作出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并且口感上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