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匪董震案官方没有公布吗
亲~您好,感谢问友咨询,很荣幸为您提供解答服务哦,已经公布了,早就枪毙了。有个电视12.1大案,里面有个叫董雷的就是他的原型。董震出生于1957年8月3日,居住在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牛家佃。因家里比较贫困,一直到35岁的时候还没有取上媳妇,董震一起与父亲董祥居住在一起,房子还是木草和黄泥堆砌的而成的。作为一个比较穷的农民是比较老实巴交的。案件起因,董震案件发生曾经轰动一时,我们不禁要深思一个普通老百姓最终走上杀人犯罪的道路。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事情的起因。在1992年时候,冯乡长外甥郭宝财竟让要强行占领董震家的房子,在这之前由于家里父亲病重,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所以在与郭宝财争执过程中,爷俩遭到一顿毒打。之后父亲董祥没过多久就病逝了,董震伤心欲绝。【摘要】
悍匪董震案官方没有公布吗【提问】
亲~您好,感谢问友咨询,很荣幸为您提供解答服务哦,已经公布了,早就枪毙了。有个电视12.1大案,里面有个叫董雷的就是他的原型。董震出生于1957年8月3日,居住在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牛家佃。因家里比较贫困,一直到35岁的时候还没有取上媳妇,董震一起与父亲董祥居住在一起,房子还是木草和黄泥堆砌的而成的。作为一个比较穷的农民是比较老实巴交的。案件起因,董震案件发生曾经轰动一时,我们不禁要深思一个普通老百姓最终走上杀人犯罪的道路。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事情的起因。在1992年时候,冯乡长外甥郭宝财竟让要强行占领董震家的房子,在这之前由于家里父亲病重,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所以在与郭宝财争执过程中,爷俩遭到一顿毒打。之后父亲董祥没过多久就病逝了,董震伤心欲绝。【回答】
中国十大悍匪董震怎么落网的
董震最后的结局也是众说纷纭,有说他远走他乡,隐姓埋名再也没有出现。也有说,他被警方抓获,处以死刑。
我国是法治社会,即使郭宝才有错,也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采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种极端方法是不行的,尤其是参加宴席的并不止郭家父子、冯家父子,还有很多可能连内情也不知道的无辜人。孩童更是不必说,以董震所犯罪行,如果被捕必然是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董震案破了吗
破了早就枪毙了。有个电视12.1大案,里面有个叫董雷的就是他的原型。 董震出生于1957年8月3日,居住在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牛家佃。因家里比较贫困,一直到35岁的时候还没有取上媳妇。 董震一起与父亲董祥居住在一起,房子还是木草和黄泥堆砌的而成的。作为一个比较穷的农民是比较老实巴交的。 案件案件起因,董震案件发生曾经轰动一时,我们不禁要深思一个普通老百姓最终走上杀人犯罪的道路。首先我们先来说说事情的起因。在1992年时候,冯乡长外甥郭宝财竟让要强行占领董震家的房子,在这之前由于家里父亲病重,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所以在与郭宝财争执过程中,爷俩遭到一顿毒打。之后父亲董祥没过多久就病逝了,董震伤心欲绝。扩展内容后来为自己遭到不幸而四处上访,不过都没有任何结果。在这期间郭家将董家祖坟占领,并将其作为耕地使用。案件过程,董震见以无望,决心报仇雪恨。于是在案发当晚九十许,手提大刀径直走向郭家府宅。这时候郭家正在办理喜事,董震冲进门刚好碰上郭宝财兄弟二人,于是还没等说上话就一刀砍了下去。紧接着将郭宝财几个亲戚一路砍杀下去,在院子中没能见到郭宝财本人,就是这时候郭宝财在出现在了他的视野中, 并拿着大刀朝向他砍去。最后将主要人冯乡长,几个儿子以及郭宝财本文都杀了,最后连亲戚也没有放过。
董震案件有结果了吗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董震在新泰市青云街道韩家庄自家门口发现房客方某某在门前小解,二人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董震用拳头将方某某的左眼打伤,致方某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3月7日董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年8月28日董震与方某某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方某某32000元,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董震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方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证言,门诊病历,(新)公(刑)鉴(伤)字(2013)0091号伤情鉴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震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且民事部分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被告人董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