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多久
1、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公示期限由5年缩短为3年,并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个月。
2、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公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是什么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2.县(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设置案审委委员。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哪些
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哪些内容?怎样处理?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2006〕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监督其纠正,必要时依法直接予以纠正。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追究,依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具体事项。
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名单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五)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相关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七)整理行政复议案卷,并负责归档工作;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对本部门或者下级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十)指导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九条 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由几人组成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什么组成
法律分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湖北省换届纪律五个责任主体清单是指什么
党委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领导;纪委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确保换届纪律不折不扣执行,进一步明确党委、党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统战部门等相关单位“五个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换届环境。 一、党委的主体责任。 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要求。总揽换届工作全局,统筹协调各方积极参与换届工作和换届风气监督。把握好换届选举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利。改进和改善政治参与,让各方面的意愿和主张得到表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选拔信念坚定、政治清醒、忠诚可靠的干部。 二、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充分发扬民主,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尊重和保障民主权利。增强责任意识,把换届选举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亲自研究部署换届选举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认真指导和督促工作落实。熟悉掌握换届选举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带头签订承诺书,带头开展专题谈心谈话,做严肃换届纪律的表率。认真听取换届选举和换届风气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对违反换届纪律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重要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 对违反“九严禁”换届纪律要求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并明确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七种行为。 四、组织部门的直接责任。 对下一级领导班子运行、整体结构、优化方向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并组织开展届末考核。提出领导班子调整优化的初步意见。对有信访举报的干部,提前梳理核查,为换届人事安排做好准备。改进民主推荐方式,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采取全额定向推荐,采取先个别谈话推荐后会议推荐的方式进行。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提名人选或考察对象人选。根据考察对象情况,针对性地制定考察方案。优化考察程序和环节,简化测评项目,提高民主测评质量。 适当扩大延伸考察范围,有针对性地听取知情人意见。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干部实绩和群众口碑。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对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 五、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及统战部门的合力责任。 人大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好人大代表人选的选举工作。人大代表人选应当坚持正确政治立场,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履职能力。认真组织县(市)、乡(镇、街道)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合理划分选区,做好代表介绍工作,组织好投票选举。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好政协委员人选的选举工作。 政协委员人选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政协章程,有良好道德品行和社会形象,具备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统战部门负责党外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民主党派成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应当在提名前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协商,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由组织部门报同级党委审定。
华中科技大学有哪些比较厉害的人物?
说一说我说知道的吧第一个是我们院的崔昆院士;崔昆院士真的是为材料和金属做出了巨大贡献,他和夫人的故事我们学生之间也一直流传着,崔昆院士自己生活并不富裕,但他和夫人自掏腰包建立了奖励家庭贫困学生和新生的奖学金基金却一直延续着,并且把财产也捐给了组织,我们都很尊敬并佩服崔院士。第二个是李娜。著名网球选手。甚至于在她的风潮下这项原本在中国并不火的运动也风靡起来啦,而且18年陈可辛导演还在我科拍了《李娜传》!有胡歌来哦!!!!(突然得意+自豪)第三个是张小龙,微信之父,产品之神啦。每天用的微信就是他的产品。据说原本在学校的时候就已经是个大神了。佩服佩服!!还有pptv的姚欣,qq宠物的汪海兵等等。甚至还有《愿得一人心》的李行亮和正在参加创造营的李昀锐。其实我科并不缺少各种各样的人才,还有很多更多的专业顶尖人才因为钻研学术所以在自己方向有名但不被媒体所知。希望我也能加倍努力,有一天和各位大佬一样棒!!!!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的管理和运作,推动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提升市检测院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优化市检测院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检测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市检测院的举办单位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第三条 市检测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社会公益公共服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计量、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不断促进深圳产业发展。
市检测院应当坚持专业化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品牌建设,持续开展技术攻关和科研创新,打造核心竞争力,致力于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努力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 市检测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第二章 决策机构第五条 市检测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单位代表、市检测院职工代表以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社会人士占理事会成员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政府部门代表参加。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指定,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六条 理事由举办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议事规则,审定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定市检测院的战略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审定市检测院的用人规模;
(四)审定市检测院作出的重大投资、融资决定;
(五)审定市检测院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审定市检测院和所设立企业的发展及管理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长或者三名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应当自提议或者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前款规定外,由市检测院章程规定。第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发理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组织制定理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
(五)行使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因健康原因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代为履行。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十一条 市检测院设院长一人,作为检测院法定代表人。
院长为理事会的当然理事,不得担任理事长。
市检测院可以按照职数和岗位设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作为执行机构。第十二条 院长经理事会审议后提出人选建议,由举办单位按照人事管理规定聘任。
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院长提出人选建议,经理事会审议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聘任。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由市检测院章程规定,聘期届满可续聘;但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市检测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领导管理层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章程或者章程修改草案;
(三)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的战略规划、重大业务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组织拟订市检测院的用人规模;
(五)组织拟订市检测院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薪酬管理等重要管理制度;
(六)设立、调整市检测院内设机构,按照规定聘任、解聘内设机构管理人员;
(七)负责市检测院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八)按照管理权限将相关事项报理事会审议或者审定;
(九)负责组织实施需要由执行机构完成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的现状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简称SMQ)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广大企业提供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产品测试、产品认证、供应链品质保证检测和技术咨询与培训等技术服务。SMQ现有员工近1300人,其中博士后1人,博士16人,硕士212人,高级职称79人,逾40名员工担任各类国家级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级技术评审、考核组专家和国家名牌评审专家组专家,是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基地之一。现有设备共近2.4万台/套,价值5.38亿元。 建有龙珠、龙华、西丽三大实验基地,实验室面积6万余平方米,是华南地区最优秀的检测机构之一。SMQ获得了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CCC产品认证指定检测实验室、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定机构、中国纤维检验局工作站、国推RoHS自愿性认证检测实验室等一批资质。1998年,SMQ首次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获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的资质共5404项。SMQ不断拓宽国际合作领域,获得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40多个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资质,逐步构建“一个标准、一次检测、全球通行”的检测认证体系,力助中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