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经济问题

时间:2024-09-22 04:48:43编辑:小星

中国目前经济发展中存在什么主要问题?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如下:1。体制结构仍然不合理,长期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式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影响发展的体制和制度障碍依然存在,重大改革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2、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东海岸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正在扩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缓慢。3、农业基础薄弱、农民收入低、农村发展滞后的状况没有改变。“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4、通货膨胀压力仍然存在农业生产资料、部分农副产品和部分工业品价格的结构性上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5、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住宅、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很多。解决方案如下:1、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关键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促进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3、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5、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扩展资料:就当代经济而言,发展的含义相当丰富复杂。发展总是与发达、与工业化、与现代化、与增长之间交替使用。一般来说,经济发展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量的增长,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产品和劳务的增加,它构成了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2.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以及人口结构等经济结构的变化;3.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即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稳定程度、卫生健康状况的改善、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以及政治、文化和人的现代化进程。经济发展是通过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达到经济量的增长。“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发展

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如下:1。体制结构仍然不合理,长期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式增长方式没有根本改变。中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影响发展的体制和制度障碍依然存在,重大改革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2、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仍然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东海岸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正在扩大。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缓慢。3、农业基础薄弱、农民收入低、农村发展滞后的状况没有改变。“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4、通货膨胀压力仍然存在农业生产资料、部分农副产品和部分工业品价格的结构性上涨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5、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住宅、安全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很多。解决方案如下:1、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关键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加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节能环保水平,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促进第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3、解决“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5、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扩展资料:就当代经济而言,发展的含义相当丰富复杂。发展总是与发达、与工业化、与现代化、与增长之间交替使用。一般来说,经济发展包括三层含义:1.经济量的增长,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产品和劳务的增加,它构成了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2.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收入分配结构、消费结构以及人口结构等经济结构的变化;3.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即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稳定程度、卫生健康状况的改善、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以及政治、文化和人的现代化进程。经济发展是通过经济结构的改进和优化、经济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达到经济量的增长。“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制造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它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空间耦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多元化,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 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2、 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定法域甚至国家范围的经济关系即国 际经济关系, 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 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 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3、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涉外经济法规, 因而既有国际法, 又有国 内法,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法律依据:

《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有些综合性的国际公约,既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政治关系,又用以调整某方面的国际经济关系,则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的有关条款,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进一步作一比较,还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第三,法律规范的渊源大有不同:国际公法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性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部分内容上虽互相渗透和互有交叉,可以相互为用,但整体上毕竟不能相互取代。它们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指事实上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既是国内法,又属于西方法学传统分科中公法的范围,即实质上只是一种国内公法。它可进一步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用。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两者具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客体的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第三,调整的方法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主要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它直接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一个关于国际经济法的问题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ICSID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

ICSID受理案件的范围,需要阐明三层含义:

(1)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以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有些法人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除此以外,不受理其他当事方之间的争端。

(2)必须是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秘书长、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确认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投资”的范畴。而“法律争端”则是指“关于法律权利或义务的存在或其范围,或是关于违反法律义务而实行赔偿的性质或限度”的争端。

(3)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协议,是“中心”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缔约国随时可以通知“中心”其同意交由“中心”管辖的争端的范围。但“中心”每一项具体争端的管辖权仍取决于缔约国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凡当事双方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除东道国有权要求优先适用当地救济外,此书面同意可排除任何其他救济方法及投资者母国提供外交保护的权利。

(主要参考北大《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通)


上一篇:蛋白修饰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