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

时间:2024-09-14 10:14:31编辑:小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1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权利时进行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是非感!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成为耶林继续演讲的话题,他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我们说明了: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既统一又矛盾的分类,程序法使实体法得以实施,但是有时候为了保证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放弃实体法,这是唯一最好的选择。当然我们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并不是对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说是片面的东西去掉!按照马克思法学的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法律应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故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不断的改善进而不断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否则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说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2   上大学后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了。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院钱的双倍罚款。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人们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赞赏似乎只停留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法感情和执法者的论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对德国当时法律缺陷的批评。而在我看来,这恰是让我受益最大的部分。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而诉讼法却坚持“非法=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是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如果严格债权人借出钱时未打借条,又不能在事后以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那确实是债权人的灾难,债务人的幸运了。这样的规定,是对债务人的滥施宽容,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公然漠视,会使债务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转而自力救济,由此导致犯罪。笔者就曾听说过有个债权人因私自的录音不被法院采信,追债不成,遂怒而雇佣社会的人绑架债务人,逼其写下欠条,因此锒铛入狱的案例。这里就不能只怪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应检讨一下是否对债务人过于偏袒,而对债权人过分苛刻了?另外,有学者指出,该等式也是违背国际惯例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解。该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又如,我国民诉法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较少研究,而实践中这是经常要运用的,民诉中的见解证据运用规则的要求应该不象刑诉中要求的那样严格,不需要形成一个不间断的证据链,但要证明到何种程度?优势证据规则到底应如何运用?不无疑问。这恰恰证明了民诉法研究中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缺失,是不应有的现象。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诉对间接反证的运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程序等,都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必要。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3   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边际地思考着。作者的观点犹如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却备受歧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貌歧视等)。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反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和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奋起反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平,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捍卫法律!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去主张就一定能得到社会的回应!   “为权利而斗争”,自由从来都不是主权者主动给你的,你必须去主张,去斗争,唯有此你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有关《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4   这两天在家里读冯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联系身边之事感触颇深。很惭愧,自己在渡过了在法学院的第一个学期之后才刚刚看完这本法律启蒙书。这本书的确值得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被广泛的推荐,因为我们太过于缺少权利意识,以至于在自己权利遭到侵犯时毫无触动,或有所触动但胆小怕事而不敢有所回应,甚至于根本不知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我们有必要好好补补权利这一课。   所谓权利,即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身边有些人对这些权利并不关心,因为他们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国家,法定权利也会被随意侵犯,因此没有必要认真对待。但是不要忘了,权利是斗争来的,从理念上的人权到法定的人权,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每一步都有斗争和鲜血,如奴隶制,黑奴制的废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权利,你不去争取权利依然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也仅限于一张纸。虽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然而就像耶林在著作中所写的一样,“维护权利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既是义务便不可以轻易放弃。没有为权利的斗争,面对侵害忍气吞声,权利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我们的社会有某种厌诉情绪,,诉讼是件不光彩的事认为打官司,这当然有相当的历史原因,但请不要忘了,就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抑或是见义勇为(维护他人权利)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样光明磊落,无可厚非。因为上述行为同样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国民的权利而作的斗争。   也许又有人会说,在个人权利被国家公权力侵犯时,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公权力较量,因此忍气吞声是无奈,也是明智的选择。不错,个人权利的确无法与公权力相提并论,但13亿国民的个人权利变绝对强于公权力。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公权力缺少监督与制约,而监督权正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很可能走入自身权利遭到公权力侵犯,而又因胆小,怕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监督,举报,申诉的权利,从而使公权力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更加强权,结果导致了自己权利被进一步侵犯的怪圈之中。而跳出怪圈的方式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自己的权利。“主权在民”的理论不是摆设,公权力来自人民,人民赋予公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他们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这才是政府存在的最终目的,所有一切都服务于此。美国的强大在于其民主,而美国的民主并不源于其强大。   最后奉劝大家一句,在别人陷于危难之际站出来的人,才会在自己危难时得到别人的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这本短小精悍的书仅用几个小时就能够读完,但是却是要用百万倍时间的经历做到真正的为权利而斗争,甚至是才能够真正理解其含义。

书籍共有六个章节,法的起源,斗争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为国民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

书首先用两章节讲述法与斗争的关系,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但是纵观生活,有的人终其一生都在和平的轨道上按法度过,这是因为所有的法都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向不同主体展示不同的面,劳苦与享乐被分离,一些人在享乐和和平中寿终正寝,而另一些人则必须为它们劳动和斗争。历史教诲我们,和平和享乐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所以,即使有的人一生都未曾为权利为法进行斗争便能在法的轨道上按部就班,但前提是有另一些人已经为权利而斗争过,才最终获得了和平与权利共存的局面,所以才能维持法的稳定。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就必须同法斗争,国家为了维护法的秩序也必须对不法侵害作斗争。假使每个人的道德使得各自能按照各自的权利运行,一段时间的和平共处,但是时间长后就都必须面临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权利不等的窘境,所以,即使按部就班,不去主动侵犯他人权利,也难免被动地陷入别人与自己的冲突,若是不斗争,就会丧失掉原本应有的权利,打破最初分配的局面,又陷入了斗争之中。权利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局面,正印证了物理学中被称为最绝望的熵增定律,熵是衡量事物混乱程度的物理量,在一个孤立的系统内事物总在向无序的方向发展,在此情况下,熵不断增加,如果没有外力介入,当熵达到最大值是就会出现严重混乱走向死亡。在现实生活中,权利如果不加以外力限制与斗争,人性的欲望难免就会想要更多的权利,更多的利益,社会就是一片混乱,走向熵增的局面。法以及其他诸多规则一样是约束人的行为,维护秩序,但是如果没有外力即斗争作为这一形式做基地,那么规则就是一张废纸,仍然无法阻挡绝望的熵增定律。所以法的生命以及延续都来源于斗争,斗争是权利与法的主旋律。

虽然有的观点认为法和语言文字一样都是自然而然的结果,像是萨维尼以及普达夫的观点,现实却明显地证明这一观点的错误,尤其他们认为原始时代更容易因为人们美好的品德而自然而然地形成法,但是我们现在已经知道,原始时代野蛮、无序进而爆发更多的斗争,法的诞生更为艰难。法的诞生和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那么从理论上已经明晰了斗争是法的核心,但是放到具体生活中,面对权利被侵害,不管什么样的权利人都必须直面是斗争还是放弃斗争舍弃权利的决断。进行决断时就必须衡量利益的损失,不同的利益尺度就会决断出不同的结果。有的人会估算在斗争过程中投入的时间精力与可能获得的利益相比较来决定是不是值得付出与斗争,但有的时候斗争过程付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远比可能获得的利益大得多,人们却依旧会前赴后继地为权利而斗争,这时候人并非单纯因为诉讼癖,而是因为他们的目的不仅仅是标的,而是他们的人格、自尊与法的感情,这时作者就引入一个关键的贯穿之后文章的词——“法感情”。所有权利的心理源泉叫做法感情。正因为法感情的因人而异,也就决定了最终人们的选择不同,是选择让和平成为斗争的牺牲品,还是让权利成为和平的斗争品,具体来说取决于对利益的关心与法感情的有效性。

作者认为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但是法感情是因人而异的,而为什么是主张权利是个人的义务不是选择呢?毕竟即使放弃权利,最终的苦果也是自己承受,又何来义务之说呢?又怎么会影响到社会呢?这又归结到之前论证的斗争是法的生命和延续,这里作者就举了一个例子,1000人必须迎战时,有一个人跑了没有大的影响,但是有一百人弃甲曳兵就对忠实地死守阵地的人们就增加了难度,对不法的屈服不仅仅是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放纵不法继续扩张,让更多无辜的人遭受不法,也让那些抵抗不法的人增加压力,那么最终对社会以及国家的法的延续以及生命就会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权利人通过自己的权利维护法律,并通过法律维护秩序,每个人都负有对外保障共同利益的义务,由于个人权利遭到否定,导致法本身遭受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每个人健全的法感情才是国家力量极为丰富的源泉,

至此,作者就通过缜密的论证得出一种类似口号的文章名称——《为权利而斗争》。

读完全书,最具争议性,最与社会紧密联系,令我印象深刻的便是人们出于什么样的原因在为权利而斗争时纠结?

就拿最近发生的事情来说,知乎上以及其他网络上针对华大封闭式管理展开“讨论”,以及之前通知21-23号都可以返校,但是在20号又突然通知21号返校的同学必须等到凌晨进校,一些学生就开始了激烈的反抗与质疑,这种方式也是一种为权利而斗争,为争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诸工作人员,从而迫使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实际上,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人们会发现一种有意思的现象,即有些人会站出来抗争,另一些人则是忍气吞声但是随大流,和大多数“听话”的人一起接受,甚至安慰自己“反正不是我一个人倒霉”,还有一些人是甘愿任人宰割同时嘲笑那些为权利而斗争的人是“出风头”,“枪打出头鸟”。我也是一个忍气吞声的人,习惯于自己吃亏也不会让其他人吃亏,一方面是不愿“出风头”,“枪打出头鸟”的思维根深蒂固,毕竟现在营销号还有一些网文把“说多错多,多说多错,少说少错,不说不错”奉为职场圭臬,不二箴言,对意志不坚定,无观点墙头倒的我很容易被洗脑;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制度上的漏洞让很多时候那些学生的意见根本得不到解决,领导层办事不力,推卸责任踢皮球的现状普遍存在,如果想要反映问题,一层层上报一场场辩论让人身心俱疲,最终放弃抗争,随波逐流。当然也有法感情的薄弱这一层最关键的点。生活中,很明显,学习法律的人,精通法律的人更为重视为权利而斗争,维权意识更强,农民以及一些与法接触少的人更是经常吃哑巴亏,老老实实本本分分地还要吃哑巴亏,毕竟,你会经常看到一些腐败政府管理下那些抗争的人死得最惨,并且成为其他人茶余饭后的谈笑资本,封建本分思想让人们习惯于顺从。不过,人们为权利抗争与否还会考虑实施不法侵害的对象的权力。试想,假如同样不法行为是由跟自己相同的人造成的,那人们是不是更容易为权利斗争,但是不法侵害由资本与政府,一些明显的比自己权力高很多或者力量更大的人造成的。则人们更容易放弃为权利而斗争。

所以总的来说,生活中人们放弃为权利而斗争最根本的原因即法感情的薄弱,具体则表现为出于对侵犯者权力的衡量比较,自身时间精力利益的考虑,封建本分思想的根深蒂固这几种原因。

为权利而斗争虽是人人都知晓并被不断呼吁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要为权利而斗争,该不该为权利而斗争是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并无讨论价值,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该怎样为权利而斗争,该为什么样的权利斗争。拿我个人来说,从小便被教导在外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这样的劝导无非是出于对预判危险的未雨绸缪,对可能进一步发展的危险从源头阻绝,表面上是失去了短暂的权利,但是可以防止失去更多权利,及时止损。这样的决定无可厚非,毕竟任何斗争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付出时间精力也不一定能得到好的结果,从理性方面来说这种选择是一种对未来作保障的理智选择。例如常见的,假使你面对一个抢劫的歹徒,如果坚持不把金钱给他,就难免在钱财灾祸之上失去更重要的生命权,所以都是被教导在面对紧急事情时以保障生命为主,不要为了钱财而置生命于不顾。更常见的例子,女性遇到歹徒侵犯,剧烈地抵抗难免使得极端分子情绪激烈最终不仅被侵犯,甚至丧失生命。所以说并不是所有时刻都要为权利而斗争,很多时候需要做出选择,就前面的例子而言,在面对歹徒时暂时的放弃权利并不是不为权利而斗争,而是在保障安全之后选择报警或者诉诸法律进行斗争,采取更为合理理智的方式为权利而斗争。同样的,女性面对侵犯,这时放弃一项权利是为了另一项更为珍贵的权利而斗争。

总而言之,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尤其是法学人终其一生要进行的事业,道阻且长,但志之所趋,无远弗届,穷山距海,不能限也,愿你我皆能在为权利斗争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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