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什么级别
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属于首席大法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等。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属于首席大法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等。2、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属于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什么级别
法律分析: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独立的司法机关,独立向所设立地方的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党委或政府,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政府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部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八条 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什么叫法官?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掣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明文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在民事诉讼审判中法官应当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的,依法行使国家民事诉讼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且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干扰。
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权,具有当然的裁判权威的第三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首席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 法官是中国整个法官职业等级体系中的最高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官法》第七章第十八条规定中国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第七章第十九条规定,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依照该法的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 院 院 长即为法定的首 席大法官。
法官等级划分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法官的晋升: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官等级划分
法官的等级和职务编制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法官,共包括五级。而法官的行政级别,通常是相当于同级政府的行政副职,也就是说,区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区长,市法院院长相当于副市长,省法院院长相当于副省长,最高法院院长相当于副总理。各级法院内部法官的行政级别,按照法院编制情况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