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供热费收费标准
一、吉林市取暖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居民住宅热价:27.50元/每平方米,经营性用房热价:33.50元/每平方米,增设其他类供热价格。办公用房、学校教学用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病房的供热价格为:30.00元/每平方米,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供热价格为:16.75元/每平方米。
二、什么是取暖费
取暖费,即供热费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方城市)进入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一定费用。是主要用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房屋等一切的相关费用。
三、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第九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第十条 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第十七条 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第十九条 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2005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区供热是指采暖供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供热资格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按规定用热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电厂、锅炉房)、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第三条 城区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供热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区供热规划和供热设施建设;
(三)发放供热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供热情况,对供热中出现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核定热价,并监督热价、热费收缴执行情况;
(六)总结、交流、推广供热行业的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新经验,提高供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区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建、房地产、环保、劳动、公安、物价、电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配合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第五条 对在城区供热建设、供热管理和供热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符合城区供热规划;经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建设单位应与所确定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管理协议。第七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新建供热设施工程投入使用后由建设单位保修一年。第八条 供热(产权)单位应加强对供热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其责任划分是:
(一)集中供热的主管网、支管网、室内管道及散热设备,由产权单位负责;委托管理的由供热单位负责;
(二)分散供热的锅炉、内外管网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供热设施发生意外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通知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在进行事故抢修时,有关用户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九条 凡安装上下水、煤气、电缆等地下管线,可能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维修的,须提前与供热单位联系并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十条 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潢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第十一条 禁止在供热管道地沟的地表及两侧各两米的范围内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堆放物资、排放污水、挖掘取土和进行爆破作业。
禁止在供热管道地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第十二条 禁止依托锅炉房、加压站、换热站和地上管网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禁止占用锅炉房司炉作业用地。第三章 供热管理第十三条 从事供热的单位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热。第十四条 供热期自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止。
在供热期间住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因以下情况之一,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一)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
(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要求的;
(三)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前,应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并于供热期前1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力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索要钱物刁难用户。在供热期间应设立监督电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随时为用户服务。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第十八条 供热收费必须使用全市统一票据,并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吉林省都有哪些城市?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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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有几个市?
没有
“1、不能。机票没有学生票,只有2岁以下婴儿票和2-12岁儿童票,12岁以上有成人票。2.但不排除部分航空公司可能会针对学生推出优惠活动。根据飞机票的票种,没有学生票出售。3.个别平台有特别优惠。通过这样的专属平台,大学生不仅有机会享受到“不仅仅是机票价格”,而且Qunar.com推出的“学生福利”覆盖了旅行的全链条,包括酒店、游玩、门票等旅行服务产品,还可以享受“学生票”优惠。选择正规的机票代理公司。消费者应在航空公司的代理处或其指定的销售代理处购票。不正规的机票代理机构往往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