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6)
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公司设定的规定
1.删除《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七条第二项。
2.删除《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还须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经营场所”。
3.删除《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4.删除《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5.删除《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三条中的“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6.删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三条。二、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规定
1.删除《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保税工厂”。
2.删除《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中的“保税工厂”。
3.删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4.删除《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5.删除《天津市畜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6.《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三、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规定
1.《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部门”。
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水利”修改为“建设”。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
删除第五十一条中的“水利”。
2.删除《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的“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教养人员”;删除第六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六项中的“解除劳动教养”。
3.《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其伤残等级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评定。”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因见义勇为死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工死亡人员待遇对待,费用由财政部门核拨。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为烈士,其家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一、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2.删除第二十三条。
3.删除第二十六条。
4.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的用盐,应当从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并保留食盐购货凭证。”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持证经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盐业法规进行检查。”
6.删除第三十六条。
7.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业务,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8.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扣押或者吊销食盐批发许可证。”
9.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二、对《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或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删除第十七条第四项。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4.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已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商品房的名称、坐落地点、范围和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5.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6.删除第三十条。
7.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备案擅自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应当一次性缴纳。因特殊情况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开红票需要交税吗?
1、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直接冲减收入,具体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冲回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2、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跨年发票红冲应可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具体分录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收账款冲回结转的成本:借:库存商品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未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 拓展资料:红冲发票,就是冲减原销项,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重新入帐,跨月的就需要开红字发票了。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与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错误的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红票
红字发票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应由销售方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发票的章盖错了怎么办?
会计每天都会用到各种印章,尤其是发票盖章需谨慎,用不对要吃大亏!
一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回答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
答: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
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错了,我把公司的名称写错了
发票开错了,我把公司的名称写错了 发票抬头开错有一种说法是对发票的错误文字更正一下再盖章上去就好,这种说法应该先咨询一下税务或者你们公司的专管员可不可行;另外一种就是,作废该发票,重新开一张正确的。 假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并且跨月,作废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票方凭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开正确的发票。 发票开错了 到开票方那儿作废重开,如果跨月了,就要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了,当然,你要出具重开的理由和相关证明,否则税务机关是不会批的。 你可以报个发票丢失。。。登报就可以了。。。。。。这样这张发票就可以作废。。。 地税局的? 那么第一联是你们的记账联啊,第二联是给客户的,第三联是存根联吧 打印的发票上是有发 票号码的呀,为什么不信呢?至少专管员能看到已开的数据及未开发票数 你们又不少缴税,IC卡里是有数据的,只是打印的时候不小心,已经做补救了,还能怎么样,,一定是要作废吗?呵呵,,放心吧,不会因为这个失误罚款的 普通发票上公司的名称打错了怎么办 1、当月发票错开,要在开票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操作,对纸质发票盖作废章,然后再重新开据正确发票。 2、过月错票在系统红冲后,再重开(普票不需要红字通知单可以直接开负票红冲再开正确的)。 开的发票上面公司名称写错了怎么办? 不能,只能换发票,没别的好办法 实在不行就找些餐费的发票给报了吧 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反正钱也不多,要不就换发票 养老保险发票开错了怎么没改,公司名称弄错了,公司不给报销怎么办呢。 拿着开好的发票去开票部门重开,这张开好的让开票部门作废,很麻烦。但是不是没有操作性 发票抬头名称写错了 1、作废需要,需要收回全部联次,否则不可以作废。 2、如果已经提前作废,重开发票,必须索要回原发票联。 3、对方取得已经作废的发票,也无法使用,属于失效发票。 4、该失效发票无法作为报销凭证。 支票开错了怎么办(金额写错了) 转账支票的支付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所以如果转账支票仅仅只是填了日期没有其他问题的话可以暂时保留不用作废(但如果已经加盖了预留印鉴请妥善保管),10个工作日内如有同城账务往来,该张支票还可正常使用。要作废也可,只要在票面上盖上作废章或手工写上“作废”或造成其他明显瑕疵,银行便不会受理该票据了。 对于作废的支票,请妥善保管,在下次购买时,需将所有作废交回开户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面(当着客户的面)对交回票据剪角或打洞并注明作废,这才是规范操作 发票开错了,开给对方的发票把对方的地址写错了一个字 你要跟对方说明,为什么要开证明,作用是什么。如果不开证明就不能给他们开新发票,这样吃亏的是他们。耐心的跟他们说明利害关系,他们应该会理解的。 反正最后没有证明开不出新发票也是他们自己吃亏,你不用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