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时间:2024-07-30 19:54:40编辑:小星

劳务派遣用工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不及时,导致员工住院不能报销医药费,员工该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30日之内签订合同,并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及时缴纳社保,给劳动者造成了权益损害,劳动者可以到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同时,该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工不参保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入职之后应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信息,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到有关部门投诉。另外,一些用人单位以承诺将来退还保险费为由,与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保协议,这些协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不交社保直接发现金给员工可行吗?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如何缴?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分解为这样几种情形操作:
(一)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六个法律问题

1、劳务派遣应当在什么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经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是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适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发生困难。
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哪些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另外,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职工应同工同酬
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由派遣单位支付,派遣单位应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派遣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向劳动者支付,而不能在与用人单位约定好工资后,在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合同中另行约定不一样的工资。另外,用人单位对派遣的劳动者不得随意调离岗位。
5、劳务派遣的退回机制与法律风险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时需注意,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及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比如用工单位在裁员时,不能裁减(即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否则违反法律规定。
6、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在实践中该风险是用工单位无法控制的。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对此做出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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