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2万停车位

时间:2024-07-18 23:39:21编辑:小星

一万平方米的停车场可以停多少车

您好,地下车库每车位面积按35平方米计算,10000/35=285.7,即10000平方米车库可设285个车位;如果是室外露天停车场的话,每车位按25平方米计算,10000/25=400,即地上10000平方米车场可设400车位。【摘要】
一万平方米的停车场可以停多少车【提问】
您好,地下车库每车位面积按35平方米计算,10000/35=285.7,即10000平方米车库可设285个车位;如果是室外露天停车场的话,每车位按25平方米计算,10000/25=400,即地上10000平方米车场可设400车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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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ate_time]2021-10-18 14:59:36[/create_time]2021-11-02 14:55:41[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农昀连在线答复[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e1505c89.1hJ6zsZtPewI-8aLgE2z9A.jpg?time=5934&tieba_portrait_time=5934[avatar]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1557[view_count]

西安咸宁西路上是否有政府扶持的立体停车位?

西安的立体停车位政策如下:



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2000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2000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可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二环内比较多。


[create_time]2014-10-15 08:31:27[/create_time]2014-10-29 00:07:45[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1[alue_good]立体车库之家[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1dd3f0b2d9a3569213bfb21b83e72700.jpeg[avatar]关注城市停车难及立体车库行业的创新发展[slogan]关注城市停车难及立体车库行业的创新发展[intro]105[view_count]

一万平方米的停车场可以停多少车

地下车库每车位面积按35平方米计算,10000/35=285.7,即10000平方米车库可设285个车位.室外露天停车场每车位按25平方米计算,10000/25=400,即地上10000平方米车场可设400车位。【摘要】
一万平方米的停车场可以停多少车【提问】
地下车库每车位面积按35平方米计算,10000/35=285.7,即10000平方米车库可设285个车位.室外露天停车场每车位按25平方米计算,10000/25=400,即地上10000平方米车场可设400车位。【回答】
地下车库的层高最低要多少米?【提问】
地下车库的层高最低要2.2米【回答】
长沙市湘雅附三附近10000平的地下车库一个月可以收多少钱?【提问】


[create_time]2021-10-18 14:57:27[/create_time]2021-11-02 14:55:2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丁叁学姐[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f07c2542.naKj8cUNk-LXeAMycjRFeA.jpg?time=3967&tieba_portrait_time=3967[avatar]TA获得超过81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01[view_count]

西安落户政策细则

西安落户政策细则2019年2月13日,陕西西安市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涉及学历落户、在校大学生落户、人才引进落户、落户、投靠直系亲属落户以及安居落户六大方面。其中,本科(含)以上学历、本科(不含)以下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全国高校中校生可直接落户。此外,还新增了落户和在西安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两项新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效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人口”战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人才引进步伐,推进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学历落户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二、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三、人才引进落户(一)专业人才落户。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二)技能人才落户。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四、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安居落户(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根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赠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为方便群众落户,在小区已具备落户的条件下,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2、农村地区合法固定住所。参照城市地区合法固定住所概念中“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等要求,农村地区应出具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二)在本市居住生活并缴纳社保人员落户。凡在本市居住生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2年以上,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create_time]2023-05-11 16:58:36[/create_time]2023-05-26 16:58:3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日隆家居商场[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4b17d7c08d5bd003b2bd5463926de754.jpeg[avatar]百度认证:海南日隆装饰工程官方账号[slogan]日隆装饰是海南一站式全屋定制装修装饰公司,为海口、三亚等全海南人民提供专业的家居装饰服务。[intro]5[view_count]

西安落户新政策是什么

西安市2022年的落户政策主要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要在西安市落户必须符合落户条件,满足政策中任一条件即可。主要是学历条件是否满足,拥有符合西安市所需的人才技能,是否有居住证,是否在西安市有自主创业,直系亲属在西安市,等等。《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第一条 一、学历落户:凡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一)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二)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此前政策规定中对本科学历落户有年龄限制。全市一律实行学历落户只凭两证(身份证、毕业证)。也就是说,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只需要提供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前往就近派出所办理。本科生45周岁以下(含45),大专毕业生35周岁以下(含35岁)。二、在校大学生落户: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本市落户。三、人才引进落户:(一)专业人才落户。凡符合专业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专业技术人才包括:参照《西安市A、B、C类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西安市D、E类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认定的A、B、C、D、E类人才;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人才;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专业人才。(二)技能人才落户。凡符合技能人才标准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技能人才包括:世界技能大赛前十名获得者;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技术标兵称号获得者;具有首席技师、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者;具有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者;受到市级以上评定表彰的各类技能人才。四、投资创业落户:凡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个体经营者可迁入本市落户。五、投靠直系亲属落户:本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六、安居落户:(一)在我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迁入本市落户。

[create_time]2022-09-30 11:43:06[/create_time]2022-09-29 10:55: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任丹阳律师[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255c4d87179136a13e3c59a4ec3f91d8.jpeg[avatar]律师[slogan]有100条法律,但总有101个问题![intro]36[view_count]

哪些道路可以靠边停车

只要是没有标明全段禁止停车的道路,都是可以停车的,但是停车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关于停车的其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create_time]2021-06-17 11:03:24[/create_time]2011-05-21 00:02:18[finished_time]3[reply_count]10[alue_good]ray聊教育[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ebc3305d307f38cb68b2eba1dff9fb63.jpeg[avatar]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slogan]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intro]32380[view_count]

马路边哪种线可以停车

在路边画有停车线的地方是可以停车的,人行横道上的白虚线是禁止停车的,人行横道是行人通行的道路,是禁止停车的。根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2009),停车位标线的颜色为蓝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免费停车位;为白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收费停车位;为黄色时,表示此停车位为专属停车位。路边停车时需要注意什么:首先要看一下路边是否有白线停车位,大部分的白线停车位都是可以停车的。但是停车的时候,要把车停在白线之内。白线内停车需要注意的是:要分辨白线停车位是否山寨的,私人画的白色停车位是违法的,区分的方法是看白线画的是否规整,就是白线是否是横平竖直的,私自画的白边不是很明显。此外还要注意辨别一下路边的停车位是否合法,有些情况虽然地上画了停车位,但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中:离站点、急救站、加油站不足30米的地面停车位一般是不合格的,不要停在那上面。以防止过往行人或者儿童的玩耍,给车身造成不必要的划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create_time]2022-12-19 11:29:54[/create_time]2023-01-03 11:29:4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贾宝骅律师[uname]https://wyw-pic.cdn.bcebos.com/574e9258d109b3ded75598fddebf6c81810a4cb8[avatar]律师,贾宝骅[slogan]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擅长处理各类诉讼纠纷。[intro]938[view_count]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政府建设专项资金,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场及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市政、消防、质监、工商、税务、市容园林、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形成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具体实施。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经营性停车场,并负责经营性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停车信息系统。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商住一体的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有停车位的比例,公共停车泊位应当对外开放。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并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公安交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量化评审,评审不合格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后再次评审。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无法满足配建泊位要求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缴纳建设差额资金或进行易地补建。建设差额资金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施工前征收,专项用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设。
  在本办法施行前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广场、车站、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低于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标准增加。
  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属市政基础设施,停车场用地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独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于已经取得地上使用权,需要新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的地下空间市场价格收取。


[create_time]2022-06-03 03:36:20[/create_time]2022-06-18 03:35:09[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5[view_count]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改、财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 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第九条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第二章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二条 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改、住建、公安、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第十七条 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create_time]2022-06-05 02:10:30[/create_time]2022-06-20 02:05:12[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55[view_count]

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进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市政、房管、消防、质监、工商、税务、价格、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政府可以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第八条 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第九条 鼓励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及运行管理,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第二章 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政、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分别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项目无人投资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投资建设,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实行下列用地保障措施:

  (一)建设公共停车场,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供地;

  (二)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第十七条 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和调整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create_time]2022-05-28 03:40:46[/create_time]2022-06-12 03:35: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1[view_count]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立体、地下、室内、室外的经营性停车场所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主管机关。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设立及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和占道停车场的设置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第八条 建筑物配建相应停车场,应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 配建和新建停车场,须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按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 建设单位建设停车场确有困难,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停车场的建筑面积,但必须按所缺机动车停车车位缴纳建设差额费。建设差额费由主管部门征收,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经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临时改变用途的,须经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占用费。临时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经营性停车场应向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设置占道停车场,须经市公安交通、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占道停车场。在设置有经营性停车场的区域,不得设置占道停车场。
  经批准设置的非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按照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应当由占用者给予赔偿或修复。第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活动需临时停车的,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收取停车费。第三章 停放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要完善安全服务设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出入场车辆的号牌、车型、单位及装载物等进行登记。第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必须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消防器材,并按照车辆分类划分停车泊位。
  占道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停车场标志,并划线、定位。第十七条 禁止装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第四章 停放收费第十八条 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亮牌收费,照章纳税。第十九条 占道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车位使用费,经营性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为停放保管费。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费的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对所停放的车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车位使用费和停放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按类别进行核定。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必须使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停车场不按照标准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收费的,车主有权拒交。第二十一条 占道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占道停车场的收费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市政设施维修和有关停车管理的费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create_time]2022-06-02 02:01:10[/create_time]2022-06-17 02:00:16[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北大法宝[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ac6c96251d0156d59105a2660d563a1.jpeg[avatar]百度认证:北大法宝官方百家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22[view_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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