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时间:2024-07-04 19:41:12编辑:小星

粉尘防爆等级

法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防爆等级划分标准为:1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2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类又可分为A、B、C类,标志B的设备可适用于A设备的使用条件;C可适用于A、B的使用条件。3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A类:可燃性飞絮;B类:非导电性粉尘;C类: 导电性粉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辨识本单位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制定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布图、危险区域划分图和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粉尘防爆等级

防爆等级可以分为三类,粉尘防爆等级也可分为三类:
Ⅰ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井下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Ⅱ类又可分为ⅡA、ⅡB、ⅡC类,标志ⅡB的设备可适用于ⅡA设备的使用条件;ⅡC可适用于ⅡA、ⅡB的使用条件。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 导电性粉尘。
我国法律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为,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要符合规定。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是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六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和第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及粉尘作业岗位人员粉尘防爆安全职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2、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粉尘清理和处置;6、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7、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1、粉尘防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2、粉尘爆炸风险清单和辨识管控信息档案;3、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4、粉尘清理和处置记录;5、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检修、维修、动火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7、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或者检查等情况;8、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9、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组织对涉及粉尘防爆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等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爆炸风险,掌握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及考核等情况,纳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一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如下:1、从事作业时,即戴上防尘口罩,且工作中防尘口罩不可任意卸除;2、随时保持防尘口罩之清洁,以维护其性能;3、粉状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放置于指定之堆积场所,并防止尘土飞扬;4、随时保持各工作场所之整洁,以防止积尘过多,至少每日应清洁一次以上;5、 预防发生尘肺症之必要事项,主管应公告全体员工知悉;6、主管定期实施有关尘肺症之预防及健康管理所必要之教育措施;7、 严禁在工作场所饮食及吸烟;8、 发觉身体尤其肺部不适时不要勉强工作,应速做检查及治疗;设置之局部排气装置及其它除尘设备,每年应实施自动检查一次以上,发现异常时,应即采取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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