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压力范围是多少?
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四个等级的压力范围如下: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扩展资料:容器由筒体和平封头,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如果属于简单压力容器范围的就不用办使用登记证,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按压力容器作用划分:反应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器、发生器、分解锅、蒸煮炉等。换热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热量交换的容器。如废热锅炉、热交换器、冷却器、蒸发器等。分离压力容器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的容器,如分离器,过滤器、集油器、膨胀节、补偿器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压力容器定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压力范围是多少?
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四个等级的压力范围如下: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扩展资料:制造工艺1、压力容器制造工序一般可以分为:原材料验收工序、划线工序、切割工序、除锈工序、机加工(含刨边等)工序、滚制工序、组对工序、焊接工序(产品焊接试板)、无损检测工序、开孔划线工序、总检工序、热处理工序、压力试验工序、防腐工序。2、不同的焊接方法有不同的焊接工艺。焊接工艺主要根据被焊工件的材质、牌号、化学成分,焊件结构类型,焊接性能要求来确定。首先要确定焊接方法,如手弧焊、埋弧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等等,焊接方法的种类非常多,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焊接方法后,再制定焊接工艺参数,焊接工艺参数的种类各不相同,如手弧焊主要包括:焊条型号(或牌号)、直径、电流、电压、焊接电源种类、极性接法、焊接层数、道数、检验方法等等。压力容器的分类方法很多,从使用、制造和监检的角度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承受压力的等级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和超高压容器。(2)按盛装介质分为:非易燃、无毒;易燃或有毒;剧毒。(3)按工艺过程中的作用不同分为:①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②换热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容器。③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质量交换、气体净化、固、液、气分离的容器。④贮运容器:用于盛装液体或气体物料、贮运介质或对压力起平衡缓冲作用的容器。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且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当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1、同腔多种介质容器分类一个压力腔内有多种介质时,按组别高的介质分类。2、 介质含量极小容器分类当某一危害性物质在介质中含量极小时,应当按其危害程度及其含量综合考虑,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决定介质组别。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标准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中的压力容器的定义:(1)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体的气瓶;(3)氧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为: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