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的宠物狗掉进虎池

时间:2024-06-23 06:29:32编辑:小星

一位老人被不牵绳狗扑倒后猝死,遛狗不拴绳,狗主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位老人被不牵绳狗扑倒后猝死,遛狗不拴绳,狗主应承担侵权与受害人死亡刑事责任,当然,这有着一定的前提,那就是事实确实如此,而双方又没有异议的情况之下,狗主理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具体的处罚,那还有待相关法庭的判决。北京顺义便发生了这样的一件事,受害者王阿姨在小区遛狗的时候,因被另外一只宠物犬扑倒而猝死,但事件的经过与双方的说法却并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据悉,王阿姨被宠物狗扑倒之后,当时的她并没有什么问题,而是回到家后才突然晕倒,最终送医而不治身亡。事情发生之后,王阿姨的家人认定她的死亡与被狗扑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其家人起诉了狗主人并要求对方赔偿80余万元,随后法庭也受理了此案件,由于相关的事情还有着诸多细节需要查证,而且双方的说法也不同,因此,此案件还在进行之中。在王阿姨的家人看来,她的猝死就是因为狗所致,而且对方的田园犬没有办理狗证,也没有被栓绳,因此,这与悲剧的发生有着莫大的关联,而自己的狗是办理了狗证而且也拴了绳的。但被告人却不认可这种说法,他认为王阿姨的猝死是其自身基础疾病所致,与自己的狗并没有多大的关联,因此。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从相关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确实没有将他的狗栓狗绳,而且在狗将王阿姨撞到之后,被告人也并没有对王阿姨进行过任何的帮助,而是带着狗自行离开了,而王阿姨也确实在当时是自己起来了的,因此,被告认为,王阿姨在当时是没有多大问题的,而且自己的狗是因为她的狗才前去的,因此,他不需要承担责任。总得来说,就是各有各的说法,但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但更应当引人注意的是,遛狗一定要拴绳,而且应当办理狗证,毕竟意外往往就是这么的突然。

女子在楼下遛狗,未拴绳宠物狗扑倒小孩被孩子父亲摔死,责任该怎么承担?

事发河北廊坊,一女士在楼下遛狗,但没拴狗绳,小狗在撒欢的时候,将旁边的一个一岁的小孩扑倒。孩子的父亲见状上去将小狗拎起来摔在地上,导致小狗当场死亡。孩子的父亲与该女士因此产生了争执,狗主人将小狗称做自己的“孩子”,觉得小狗是有错误,但罪不致死,而且如果造成孩子损失,自己可以赔偿。而孩子的父亲则是护子心切,双方争执不休。警察到场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依然不能达成一致。作为围观群众的人们,尤其是有孩子的人,更多的是会站在孩子父亲这边,毕竟孩子受到的伤害,不只是身体上的,更有可能是无形的伤害,比如说对狗产生阴影,而且本来遛狗不拴狗绳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这位父亲可以减轻责任根据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如果由于饲养的狗造成人伤害,则狗的管理人、饲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存在孩子故意招惹小狗的行为,所有的损失、责任都应由小狗的主人承担。这包括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损失,以及引起的精神损失。至于孩子父亲摔死狗的行为,就需要看他是何时动手的了。如果小狗正在咬孩子,那么孩子父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除非能够认定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不是紧急避险,这位父亲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孩子父亲是在小狗离开孩子之后,出于愤怒,将小狗摔死,那就不一样了,就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了。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5~10日的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如果这个小狗比较值钱的话,可能会构成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与此同时,父亲还需要赔偿狗主人的损失,不过由于狗主人过错在先,可以适当减轻父亲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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