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查包括哪些
问题一:职业卫生检测包括什么内容? 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 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用人单位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
案。
6、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必须是否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8、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9、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职业卫生培训,是否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2、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问题二:职业病的健康检查包括哪些 岗前、在岗、离岗、离岗后检查
日常、应急检查
详见GBZ 188-2014
问题三:职业健康检查包括那些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的职业健康体检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体征:
1..一般情况,包括脉率、血压;
2.五官包括视力、晶体、眼底、外耳、听力、鼻、口腔、咽喉;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5.神经系统包括皮肤划纹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张力、共济运动、感觉异常、三颤、病理反射;
6.其他
二、化验及其他检查
包括 血 尿、 肝功能、 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脑电图、听 视觉诱发电位、神经肌电图等
三。其他
问题四: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 一、首先(联系)体检机构(医院、疾控中心),交费;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二、约定时间(人多时),领取体检表;
三、体检
1、首先是肝功能(验大血)、B超等不能吃早餐的检验,妇科要多喝水;
2、然后其他项目就无所谓了,常规检查(挨个检查):血压、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心电图、肺X光等;
3、特种作业人员约定项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问题五: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违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三种: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相关机构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六:简述职业卫生检测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三、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四、职业卫生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问题七:职业健康检查包括哪几种 岗前、在岗、离岗、离岗后检查
日常、应急检查
详见GBZ 188-2014
问题八:职业卫生现场检测资料包括哪些 根据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高毒物品目录》
你生产海程中凡是可能产生的、包括在以上范围内的因素,都应该列入检测范围
问题九:职业健康检查有哪些项目 一、体征:
1..一般情况,包括脉率、血压; 2.五官包括视力、晶体、眼底、外耳、听力、鼻、口腔、咽喉; 3.内科包括心脏、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状腺、浅表淋巴结、皮肤黏膜; 5.神经系统包括皮肤划纹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张力、共济运动、感觉异常、三颤、病理反射; 6.其他
二、化验及其他检查 包括 血 尿、 肝功能、 胸部X线检查、心电图、B超、脑电图、听 视觉诱发电位、神经肌电图等
三。其他
职业卫生检测包括什么内容?
1、工艺流程、设备、确定有毒有害因素及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主要设备、工人工作方式、工人接触时间、确定有代表性的采样点。2、编写《下厂采样通知单》及《调查写实报告》。3、检测方案中的采样方案的编制。4、采样前的准备根据《职业卫生采样方案》作采样前的准备工作,各项工作应按规定认真做好记录。 5、现场采样。6、分析方案的制定。7、样品分析。8、结果报告。扩展资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通过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一些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什么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每年至少1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怎样填
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首先参考 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可分为有害化学因素、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有害生物因素、特殊作业等五大类。
二、一部分职业病危害因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可以找到,请注意规范书写,例如我们经常发现“苯、甲苯、二甲苯”写成了“笨、甲笨、二甲笨”、“二异氰酸酯”写成了“二异氰酸脂”、“噪声”写成了“噪音”、“电工作业”写成了“触电”【摘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怎样填【提问】
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首先参考 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可分为有害化学因素、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有害生物因素、特殊作业等五大类。
二、一部分职业病危害因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可以找到,请注意规范书写,例如我们经常发现“苯、甲苯、二甲苯”写成了“笨、甲笨、二甲笨”、“二异氰酸酯”写成了“二异氰酸脂”、“噪声”写成了“噪音”、“电工作业”写成了“触电”【回答】
希望可以帮到您【回答】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没有存档上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简称。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八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通过对工作场所进行评估,确定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以便采取控制措施,预防职业病发生。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是指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它是预防职业病发生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检测评估,可以明确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振动等。在检测评估时,应当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和控制。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进行相应的评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他们会采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和方法,对工作场所中的空气、水、土壤、生物样本等进行检测,获取相关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和暴露水平。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3、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工作场所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第二十三条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