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4-06-15 07:43:29编辑:小星

哪些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一、哪些项目必须要进行审计?1、 大型建设项目大型建设项目一般是指规模大按照现行规定,分别不同情况采用两种方法划分项目类别:一是按项目的总规模划分。其中,新建项目按设计能力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后的新增生产能力计算。另一种是按项目的总价划分。其中,新建项目按总价计算,扩建项目按扩建所需价格计算2、 企业建造自用的建设项目由企业决定是否审计。二、审计的作用通过审计,可以提高项目效益。项目效益分为两部分,一是项目建成以后的效益,二是项目建设期间的效益。前者的物质表现是多产出,后者的物质表现是少投入。1、 通过审计,可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经济活动,并能提出相应的改正建议,促使项目管理人员最大限度地实现对人、财、物使用的综合优化,从而尽可能降低项目造价,提高利润。2、 通过审计,保证项目建设期间的重大决策的正确、可行。项目审计可以对项目决策是否遵循了科学的程序、决策依据是否充分、方案是否经过了优选等做出正确评价,而从避免或终止错误的决策。这一点,对防止建设决策中的重大失误非常重要。3、 通过审计,可以交流经验,吸取教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任何时期的项目审计都会发现经验和暴露问题,这些经验和问题会帮助项目经理以及企业高层管理部门改善管理状况,避免或减少再次出现类似的错误。如此良性循环会大大提高企业的项目管理水平。5、 通过审计,可以激发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对管理和建设现状的评价与签证,使渎职舞弊的人员受到处理或批评,是成绩优异的部门和管理人员受到承认和荣誉,从而激励项目管理人员恪敬职守,努力工作。6、 项目审计是高层管理人员调控项目的重要手段。但需要说明的是,在IT治理的框架下,企业的运作实际上都交付给项目管理中心在进行监控,项目审计的大部分实际工作是项目管理中心来操作,而不是单纯的审计中心,审计中心是最后的报告者,而项目管理中心是资料的提供者或者是执行者。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工程必须审计决算么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什么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由审计人员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进行的检查、评价和鉴证。其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果,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业务的内容视具体情况和项目的行业特点而确定。其基本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核决算依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遗留问题。
(2)审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的编报。现行制度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编报。
(3)审核竣工决算资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有关财务报表、主要附表是否齐全,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真实,各表之间应该一致的数字是否相符;竣工情况说明书所列项目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4)审核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的人员,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彻底和全面。
(5)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进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6)工程施工发生计划调整、设计变更有无批准调整计划的文件和变更设计的手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合理,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九条 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一个是基本的法条,另一个是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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