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树养有什么罪
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叶树养任公安局长期间,为韶关一些经营酒店和含有赌博业务的电子游戏机室老板陈某、卢某提供违法经营保护,收受贿赂人民币数百万元。
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叶树养在新丰任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一名建筑老板龙某取得丰城镇政府旧城改造及新址开发的工程承建权,受贿人民币80万元。在韶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中,叶树养在工程承建权、工程款等方面为多名承包商牟取商业利益,并因此收受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利益。叶树养利用担任公安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为韶关矿山老板刁某牟取商业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理。叶树养干预检察机关查处的韶关钢铁厂系列职务犯罪案中,曾一次性收受韶关市宜达燃料公司老板朱某人民币200万元。
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叶树养不放过任何敛财机会,只是为韶关市公安局的一名干警作岗位平级调动,就收受贿赂港币20万元。不办事不收钱,行为颇像黑道。
叶树养的人物简历
1976年4月至1976年12月,新丰县回龙公社鸡岭大队党支部书记;1976年12月至1983年10月,新丰县回龙公社革委会(管委会)副主任;1983年11月至1984年4月,新丰县回龙区公所区长、党委副书记;1984年5月至1987年4月,中共新丰县委常委兼农委主任(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系脱产读书);1987年4月至1993年3月,中共新丰县委常委兼县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其间:1989年4月至1991年1月参加广州电大大专专业证书班法律专业在职学习);1993年3月至1996年7月,任中共新丰县委副书记; 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任中共新丰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任中共新丰县委副书记、县长;1998年12月至2000年2月,任中共新丰县委书记;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任中共新丰县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任韶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新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2月至2003年8月,任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参加中央党校国际政治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中共韶关市委常委兼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9月兼任);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任中共韶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