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时间:2024-06-03 11:37:37编辑:小星

民法质权名词解释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名词解释

名词的解释(1) [noun;substantive] (2) 表示名称(如人、 动物 )的词 (3) 除 代词 外,在句子中用作 动词 的主语或宾语的词,或是在独立结构中表示名称的词,或是在联系动词后作表语用的词 详细解释 (1).术语或近似术语的字眼儿。 丁玲 《杜晚香》 :“抗美援朝, 晚香 还不及懂得这个新名词, 李 家的小 儿子 就报名参军了。” 柳青 《一九五五年秋天在皇甫村》 :“他要参加农业社,却 不知 道这个名词。” (2).语法学称表示人或事物名称的词。 章炳麟 《訄书·订文》 :“语言必先名词,次及动词,又次及 助动词 。” (3).逻辑学称表达三段论法结构中的 概念 的词。 词语分解 名的解释 名 í 人或事物的称谓: 名字 。名氏。名姓。名义。名分(坣 )。名堂。名落孙山。名存实亡。 起名字:“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做某事时用来作 依据 的称号:这些人以“办学”为名,行骗钱之实。 叫出,说出 词的解释 词 (词) í 语言里最小的可以独立运用的单位:词汇。词书。词典。词句。词序。词组。 言辞,话语,泛指写诗作文:歌词。演讲词。誓词。词章。词律(文词的声律)。 中国 一种诗体(起于南朝,形成于唐代,盛行

质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权是什么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转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须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不再享有质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一)特征: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二)分类: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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